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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生产加工的保税成品中的玉米皮蚌埠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5 20:33:2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38次

    经调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当事人以本公司为经营单位、当事人为加工单位向蚌埠海关申请办理了进料加工贸易手册,备案进口料件玉米45300吨,备案总金额9309150美元,备案出口玉米皮6959吨,玉米蛋白粉2136.7吨,玉米淀粉(无水分)20857.3吨,玉米胚芽3067吨,玉米淀粉(水分<=14%)7585.6吨,备案总金额13844095.2美元。

    2020年1月22日,当事人在手册项下进口玉米45300吨,后交由当事人加工。2020年5月19日至2020年7月12日期间,当事人在未经海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手册项下生产加工的保税成品中的玉米皮1739.54吨、玉米蛋白粉601.6吨、玉米胚芽814.26吨全部销售给境内客户。

    经向当事人了解,由于受疫情的影响,原计划出口的保税成品玉米皮、玉米蛋白粉和玉米胚芽因境外客户没有采购需求放弃出口,加之期间当事人所处的淮河流域发生洪涝灾害,保税成品水分和油分含量高,部分保税成品受潮霉变,经办人员对保税流程不熟悉,导致除玉米淀粉外的保税成品未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全部在境内销售。

    2020年11月17日,当事人主动向蚌埠海关缴纳案件保证金470万元。

    经计算,涉案货物价值为8432477.36元,涉及漏缴税款3713328.55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涉案进料加工贸易手册资料,涉案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玉米转运记录明细表,筒仓进出仓登记表、进仓交接单,保税成品入库单、成品出货单和发货通知单,生产月报表和日报表,收款回单、保税成品销售发票、记账凭证,安徽丰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稽查材料,涉案货物价值计算说明,涉案货物税款计核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

    二、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

    三、查验、检查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蚌埠海关检查记录。

    当事人在经营保税货物加工过程中,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保税成品玉米皮、玉米蛋白粉和玉米胚芽在境内销售,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规定的擅自转让海关监管货物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并主动交纳足额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520000元的从轻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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