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保税加工
    申报出口甜味果冻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蚌埠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0 17:29:4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46次

    经调查查明:2017年10月26日起,当事人以本公司为经营单位、加工单位在蚌埠海关办理了进料加工贸易手册的设立手续,手册进口料件为砂糖,出口成品为果冻和饼干,手册有效期2019年10月16日。2017年11月30日,当事人在手册项下申报进口料件砂糖50000千克,并于2018年5月30日、6月5日、7月30日、7月31日分4批次在手册项下申报出口成品甜味果冻。

    经查,在上述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未向海关报核,手册项下存有剩余料件砂糖25000千克,未出口保税成品甜味果冻58120.75千克,以上剩余料件和成品折算合计为38616.845千克砂糖。

    2020年6月10日,当事人主动向蚌埠海关缴纳案件保证金30000元。

    经计算,本案涉案货物价值为279778.55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涉案进料加工贸易手册资料,涉案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相关单证,保税核查材料,涉案货物价值计算说明,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

    二、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情况说明,当事人副总经理的查问笔录;

    三、查验、检查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蚌埠海关检查记录。

    当事人经营C33057150119号进料加工贸易手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核销手续,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经营保税货物加工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并主动交纳足额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处罚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17000元的从轻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