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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硫酸铵商品编码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浦江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02 21:05:1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4次

      当事于2022年3月15日、11月28日、12月2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3票报关单。报关单项下G3申报品名为硫酸铵申报商品编号为2833299090(关税税率0%,增值税税率13%),申报CIF总价为603900元报关单项下G2申报品名为电子级硫酸铵申报商品编号为2833299090,申报CIF总价为241560元报关单220120221000444976项下G2申报品名为电子级硫酸铵申报商品编号为2833299090,申报CIF总价为658800元。经查上述货物实际商品编号均应为31022100(关税税率0%,增值税税率13%),与申报不符。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9号),进口上述货物需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当事人申报时未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经核定上述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699813.8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发票、订单、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及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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