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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机动驳船品名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吴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02 20:58:0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2次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8日向海关申报进口其他进出口免费项下机动驳船1艘,申报价格CIF19680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8906901000,对应关税税率5%。经查上述进口货物实际为拖轮应归入商品编号8904000000,对应关税税率9%。

      经查交通运输部上海打捞局曾将正确品名的船舶无偿提供协议、发票、装箱单、船籍证书、入级证书等报关资料交由当事人实施申报因当事人填制错误导致上述报关单的品名和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而当事人曾在申报前向交通运输部上海打捞局提供报关校验单和报关代理委托书交通运输部上海打捞局未指出填制错误的内容。

      经核定上述货物的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5632767.19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73679.42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交通运输部上海打捞局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当事人应当对交通运输部上海打捞局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并如实申报。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调查期间交通运输部上海打捞局认错认罚主动缴纳担保金。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涉案货物的船籍证书、入级证书、无偿提供协议、委托代理进口代理协议、进口报关委托协议、发票、装箱单、报关委托书、相关微信截屏、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73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四条规定对交通运输部上海打捞局科处罚款人民币52000元对上海誉盛报关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12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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