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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人造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浦江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02 21:24:5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0次

      当事人于2021年6月至2023年6月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人造革23批次,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921199090(关税税率6.5%,增值税税率13%),申报数量合计105545.4千克申报EXW价格合计630589.17欧元。经查上述人造革实际商品编号均应为39211210(关税税率9%,增值税税率13%),与申报不符。经核定上述货物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43682.77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发票、订单、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及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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