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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转让保税料件碳纤维丝等生产成品斗门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1 14:59: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94次

    截至2018年5月23日,当事人在执行进料加工合同过程中,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保税料件碳纤维丝2511.28千克、离型纸10977.53千克生产的成品转让给国内企业。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上述保税料件价值人民币494502.21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19960.49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记录、货物检查情况表、电子手册料件海关底帐、税款计核证明书、营业执照、情况报告、询问笔录、报关单等证据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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