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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淋浴屏”实际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中山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1 15:07: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28次


    2021年3月2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中山港海关申报出口“淋浴屏”21295.6千克/1012套,单价申报为703.0874美元/套,总价申报为711524.41美元。2021年4月,当事人自查发现其该价格申报错误,向中山港海关主动报明。经海关核实,该货物实际单价应为70.3087美元/套,总价应为71152.41美元,货物实际价格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本案货物申报价格折合人民币4581576.83元。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出口货物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系统报关单修撤处理单载图、代理报关委托书、增值税发票、企业报告、笔录等主要证据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鉴于该违法行为是当事人自查发现并向海关主动报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7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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