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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阿多普特香水、火山石、火山石补充液等货物漏报运保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高栏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1 15:25: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04次

    2017年6月19日至2019年4月8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阿多普特香水、火山石、火山石补充液等货物共24票,未将境外发生的与进口货物相关的运保费合计人民币646159.24元计入货物的完税价格。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上述漏报运保费导致漏缴税款人民币153075.79元。

    以上行为有合同、报关单复印件、运费发票、保费支付银行回执、查问笔录、身份证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国际经销协议》、《来访会议纪要》、情况说明、《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违法货物、物品价值(案值)计核表》等证据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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