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中山港海关申报出口“铁固定件”等货物一批,其中第一项货物“铁固定件(3888.5千克/43215个)”的单价申报为3美元、总价申报为129645美元。2020年11月10日,当事人自查发现其该价格申报错误,向中山港海关主动报明。经海关核实,该货物实际单价应为0.22美元、实际总价应为9507.3美元,货物实际价格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本案货物申报价格折合人民币814833.95元。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查获过程、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未退税证明、当事人情况
说明、合同、发票、装箱单、查问笔录等主要证据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鉴于该违法行为是当事人自查发现并向海关主动报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