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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力娇酒、葡萄酒等货物漏报运保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香洲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2 23:1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91次

    2017年5月11日至2019年7月15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黄埔新港海关申报进口力娇酒、葡萄酒等货物,上述34票进口货物共漏报运保费人民币352919.07元,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关税部门计核,共漏缴税款人民币191571.50元。

    以上行为有稽查资料、公司情况说明、查问笔录、报关资料、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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