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外贸管制
    申报进口再生塑料颗粒固体废物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泉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4 00:58: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64次


    2021年10月11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再生塑料颗粒,第一项商品再生塑料颗粒,申报商品编码:3903199000,申报数量 55000千克,经查验、取样送检、理货,发现第一项商品再生塑料颗粒(PS)为固体废物,实际重量55020千克。当事人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违法输入境内,构成违规。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进口报关单及报关资料、鉴别报告、理货报告、退运协议、出口报关单、查问笔录、现场照片、情况说明、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2月08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