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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热熔胶、碳酸钙复合胶粒等货物完税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斗门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5 18:33: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25次

    2015年12月20日至2018年12月19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热熔胶、碳酸钙复合胶粒、PE胶粒、PP胶粒、LDPE胶粒、HDPE胶粒、ABS胶粒、POM胶粒、PETG胶粒、PCTG胶粒、PET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胶粒、唇彩头、塑胶射出吹瓶机、粉盒空心打钉机、全自动铝盖组装机、干冰清洗机、干冰保温箱、容器接头、出料嘴测漏机、眼线笔测漏机、灌点表面处理机、化妆用刷子等货物共55票,未将境外发生的与进口货物相关的运杂费115190元计入货物的完税价格。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上述漏报的运杂费导致漏缴税款人民币27491.77元。

    以上行为有税款计核证明书,违法货物、物品价值(案值)计核表,查问笔录、报关单、提运单、合同、发票、当事人2015年12月20日-2018年12月19日漏报相关费用分摊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情况说明、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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