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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路由器实际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斗门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8 19:07:00  浏览:578次

    2018 年10月20日至10月24日,当事人以进料对口监管方式分别向皇岗海关、斗门海关申报出口114台“路由器”(出口退税率为16%),申报总价为人民币5970.537014万元。 2018年12月21日,当事人向斗门海关主动报明上述报关单商品价格申报错误,实际总价为人民币34.028425万元。当事人上述向海关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经计核,上述申报不实货物涉嫌可能多退税款为人民币949.841374万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发票、装箱单、货物订单、未退税证明、珠海税务局复函、查问笔录、企业书面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事实。

    鉴于当事人在海关发现违法行为之前自查发现主要违法事实,并向海关主动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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