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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粗甘油未经查验擅自使用违规龙岩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31 13:4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067次

    2021年8月30日,当事人进口粗甘油1批,属法定检验进口商品。该批货物由东渡海关实施口岸查验后流向龙岩海关实施目的地查验。2021年 9月23日,龙岩海关关员到进口粗甘油目的地实施目的地查验,发现该批货物中有3个货柜/66.56吨, 货值3.26144万美元(计人民币210940元)未开箱使用,其余6个货柜/133.44吨, 货值6.53856万美元(计人民币422894元)未经龙岩海关查验已擅自 开箱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法定检验 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报关 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通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代理报关委托书、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口岸查验通知单、目的地查验通知单、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中外运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中外运公司授权书、对中外运 公司关务的查问笔录、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对当事人粗甘油的开箱使用情况现场查验记录、粗甘油卸车明细表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 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2289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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