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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混凝土硬化剂等货物危险化学品逃避出口商品检验案
    发布时间:2022-08-31 13:43: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85次

    2021年6月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批混凝土硬化剂等货物。其中01项货物申报品名:混凝土硬化剂,申报商品编码:3824401000,申报数量:600包,申报金额:27850美元 (折合人民币178950.18元),申报规格:0|0|用途:混凝土硬化剂|成分:氟硅酸镁|无品牌|无型号。经现场取样送检,《检测报告》显示,送检的“混凝土硬化剂”样品属于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内的危险化学品,名称为六氟硅酸镁/氟硅酸镁。根据《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129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的规定,出口危险化学品应当在其生产地向海关报检。经查,该批“混凝土硬化剂”产地为河南省商丘市,当事人未就上述商品按照危险化学品申报要求向产地海关报检。综上,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的事实。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报关单》、合同、 清单、发票、厦门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报告》、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查验记录、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1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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