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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未报检泉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06 19:52: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40次

    2021年4月29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向泉州海关驻晋江办事处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经查验发现货物中有医用一 次性防护服700套未申报,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当事人出口属于法定检验商品而未报检,货物价值人民币7350元。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出口报关单、查问笔录、检测报告、出库单、情况说明、当事人 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 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68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是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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