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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锂离子电芯等危险货物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海沧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06 20:04: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11次

    2020年11月23日,当事人申报出口锂离子电芯等一批,其中第1-3项商品名称申报为:锂离子电芯,商品编码申报为:8507600090,货值人民币108.1853万元。经查验,实际第1-3项商品为危险货物,货物包装为普通包装。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货物未予报检,并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查问笔录、集装箱出口申报确认单、情况说明、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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