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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饼干等食品实际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梅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17 19:01: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62次

    经稽查,当事人自2018年3月24日至2021年3月23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从深圳及天津口岸共进口饼干等食品336票报关单,有314票报关单对外支付的转港口补贴(杂费)、贴标签费、低硫费(运费)及保险费(折合879318.92元人民币)未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经梅沙海关综合业务科计核,实际漏缴税款人民币为108522.83元。

    以上行为有企业进出口报关单及随附资料、企业情况说明、《漏缴税款计核资料清单》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2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 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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