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检验检疫
    擅自进口海关抽检不合格凌美牌钢笔皇岗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17 20:18: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35次

    2021年10月1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凌美牌钢笔一批。经查验,该单第1项货物凌美牌钢笔命中2021年实施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的指令,取样后提离。该项货物送检结果为标识和使用说明无中文标识,判为不合格。当事人擅自使用该项货物,被查获。

    以上行为有检查记录表、查问笔录、照片、报关单、鉴定报告、营业执照、当事人陈述报告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7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3月28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