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9日,当事人向舟山海关申报进口648个空集装箱。同年1月20日,舟山海关监管二科根据布控指令对当事人申报进境的其中一个箱号集装箱实施查验发现,该集装箱申报为空箱,实际为重箱,箱内装有黑色块状木炭,且夹杂有树枝、石块等杂物,总重量为2920千克,经杭州海关技术中心鉴定为废弃的木炭,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该类货物不属于境外产生的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危害的电子垃圾、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旧服装和危险废物等的“洋垃圾”之列。当事人对海关查验结果及鉴定结论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舟山海关移交材料、情况说明、杭州海关技术中心鉴别报告、集装箱过磅单、船舶配载图、公司相关资料、授权委托书、查问笔录等资料为证。
当事人违规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所列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