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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冻漂烫鱿鱼头”等货物数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马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1-16 12:28:5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90次

    2019年11月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出口两项货物。第一项商品申报品名“冻漂烫鱿鱼头”,申报商品编号160554000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数量18980千克,申报总价225862美元;第二项商品申报品名“冻鱿鱼肉”,申报税则号列为0307431000(出口退税率为9%),申报数量为1300千克,申报总价12870美元。我关查验发现该票货物实际重量与申报不符。第一项货物实际重量为13140千克,第二项货物实际重量为900千克。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当事人报告、出口退税资质证明、林艳葵查问笔录、营业执照等为证。

    综上,当事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53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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