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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染色尼龙布、TPU再生胶粒等货物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鄞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2-28 13:03: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16次

    2020年4月至2022年3月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染色尼龙布、TPU再生胶粒等货物共计9票。申报染色尼龙布、TPU再生胶粒等商品11项,共计208620.8千克,申报CIF总价共计311670.02美元。

    现查明,当事人在进口上述货物过程中,漏报运输途中产生的燃油附加费、低硫附加费、运费汇率调整附加费等海运附加费,共计17514元人民币。上述费用在货物运抵后产生,当事人因未关注该费用情况,造成漏报海运附加费情事的发生,从而导致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查,未发现当事人因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获得违法所得。

    经计核,上述9票报关单涉及违规货物完税价格计人民币2054484.18元,应缴税款计人民币368839.73元,漏缴税款计人民币3101.87元。

    本案发现时间为2022年6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报关单货物的违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经计核,本案应给予行政处罚部分共计8票报关单,涉及违规货物完税价格计人民币1839207.15元,应缴纳税款计人民币340853.72元,漏缴税款计人民币3074.05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证资料、费用明细、税款计核证明书、查询问笔录及其他有关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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