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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润滑剂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梅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2-29 14:53:2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83次

    2022年6月1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宁波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货物申报品名为润滑剂,申报商品编码为3403990000,申报数量为29000个,申报金额为45000美元(FOB价)。经海关查验、检测及归类认定,上述润滑剂矿物油含量为95.1%,应归入2710199100,需提供出口许可证。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经核,上述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价值为人民币303394.5元。

    以上行为有1、查问笔录和询问笔录;2、报关单证及采购合同;3、情况说明和货物清单;4、核定货物、物品价值表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润滑剂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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