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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境空箱重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榭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2-29 21:16:4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11次

    2015年12月27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境空箱一批,申报进境空箱总数451个,同年12月28日,该船靠泊宁波北仑二期码头。12月29日,码头在对集装箱进行卸船作业时,发现该空箱申报单项下第53项、第55项、第60项和第366项的四个箱子超重异常,后经海关查验,发现上述4个箱内均有发电机组7组,共28组,合计重量为21504千克。经海关归类认定,上述发电机组应归入8502110000项下。
      上述事实有笔录材料、情况说明、货物清单、空箱申报单及随附单证、调运操作记录等材料予以证实。
      当事人向海关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不准确,影响海关监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0号)第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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