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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废导电布等货物数量、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仑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2-31 20:21:5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39次

    2016年6月2日,当事人以进料边角料复出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物,申报货物共有15项,其中第二项申报品名为废导电布,申报数量为54791片,申报价格为1727.21美元;第三项申报品名为废有衬背铝箔,申报数量为266片,申报价格为13.31美元;第六项申报品名为废显示控制板,申报数量为80片,申报价格为242.64美元;第七项申报品名为废导电胶带(液晶显示器用),申报数量为7115片,申报价格为499.71美元;第十三项申报品名为废片状单面胶带,申报数量为858366片,申报价格为17699.75美元。经查,上述废导电布实际数量为6940片,实际价格为218.77美元;废有衬背铝箔实际数量为286片,实际价格为14.31美元;废显示控制板实际数量为56片,实际价格为169.85美元;废导电胶带(液晶显示器用)实际数量为1180片,实际价格为82.88美元;废片状单面胶带实际数量为286927片,实际价格为5916.32美元,实际数量、价格与申报不符。现查明,当事人出口货物,数量、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上述废导电布等五项货物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计人民币5.5万元,漏缴应纳税款计人民币10968.63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税款计核资料清单、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工商资料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数量、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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