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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橡胶木板材货物商品价格申报不实大榭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1-06 20:43:3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10次

    2015年1月14日至2015年10月15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6票橡胶木板材,申报商品编码均为4407999099,申报总金额为142207.5美元(C&F价),关税税率为0%,增值税税率为17%,申报总数量为258.5187立方米。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公司通过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进口橡胶木板材。经核定,上述橡胶木板材实际数量为269.5069立方米,实际完税价格为1001029.47元,应缴税款为人民币170175.02元,实际货物价值为1171204.48元,实征税款为人民币150157.09元,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0017.93元。

    以上行为有:1、当事人情况说明、笔录;2、当事人报关单证、付汇凭证、微信记录及真实发票等资料;3、海关单证;4、税款计核相关材料等为证。

    当事人低报价格进口橡胶木板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的走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追缴当事人走私进口货物等值价款,共计人民币137733.65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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