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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冰箱贴等货物商品品名、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榭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1-14 13:51:5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50次

    2018年2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宁波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冰箱贴等货物,其中第一项货物申报品名为冰箱贴,申报商品编码为8505190090,出口退税率为 17%,申报数量为9756.5千克,申报价格为51730.56美元(FOB价),第二项货物申报品名为白板笔,申报商品编码为960820000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数量为115470个,申报价格为4618.80美元(FOB价)。经海关查验发现,申报的第一项和第二项货物为同一包装组成套装,一个套装内有4个冰箱贴和一只白板笔,共计115470套,实际品名为冰箱贴套装,应归入商品编码4911999090项下,出口退税率13%,实际价格为56349.36美元(FOB价)。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品名、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经核定,上述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冰箱贴套装货物价格为人民币362523.61元。

    以上行为有:1、情况说明、笔录;2、货物清单;3、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品名、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 (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3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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