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7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聚乙烯醇缩丁醛(PVB)次级卷膜,申报商品编码为3920910090,进口关税率为0.065,增值税率为0.13,消费税率为0;申报货物数量为21155千克,申报货物总价为13750.75欧元。经海关查验和鉴定,该货物属于我国目前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实际重量为21155千克,实际商品编码为3915909000,进口关税为0.065,增值税为0.13,消费税为0。当事人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
以上行为有1、当事人笔录;2、代理及报关行笔录;3、海关归类意见书及检测报告;4、当事人退运相关材料;5、海关计核材料等为证。
当事人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所列之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