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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红外体温计未向海关申报检验北仑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0 14:29:0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02次

      2020年5月23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物,申报货物共20项,申报品名为化妆刷、化纤枕头等,申报总价共计98028.71美元。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中有1000个红外体温计未申报,且出口红外体温计需进行商品检验。经计核,上述红外体温计的价值计人民币11.8万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单、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工商资料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逃避商品检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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