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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滤膜商品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杭州萧山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1 12:32:3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15次

    2022年5月30日,当事人委托向杭州萧山机场海关申报一票出口货物,商品编号3920999090,品名滤膜,总价2169000美元,并已于当天放行。杭州萧山机场海关核查后发现该票货物实际价值为2169000日元,折合人民币113004.9元。

    以上事实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询问笔录、身份证明等为证。

    当事人在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过程中,因工作疏忽发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列之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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