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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向海关申报出口编织袋擅自出口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金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2 14:55:2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14次

    2022年7月14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假指甲、假睫毛、编织袋等一批货物。经查验,货物实际为假指甲、假睫毛、香水、眼影、口红、指甲油、唇彩、腮红等。其中香水、眼影、指甲油、口红、唇彩、腮红等属于法定检验出口商品。当事人未将上述货物向海关申报检验就擅自出口。经核,上述须经法定检验的货物价值人民币185480元。香水、指甲油经危险特性分类鉴别鉴定为危险货物,类别:第3类,易燃液体;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化学品。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资料、查验记录单、归类认定材料、危险特性分类鉴定报告、查问笔录、订货单复印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2256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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