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申报进口多晶硅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衢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2 15:15:4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52次

     经查,2019年8月19日至2022年6月1日期间,当事人在上海海关、宁波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多晶硅过程中,未向海关申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码头装卸费(THC)、燃油附加费(BAF)、集装箱不平衡附加费(CIC)、文件费(DOC)、到港通知费(D/OCHARGE)、货币贬值附加费(CAF)等费用。其中,2019年8月19日至2020年6月10日,共计漏报海杂费用人民币180330.00元,漏缴税款人民币30017.62元;2020年9月9日至2022年6月1日共计漏报海杂费用人民币122927.00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1399.45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原产地证书、税款专用缴款书、查问笔录、询问笔录、企业情况说明、税款计核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为证。

      当事人进口多晶硅未如实向海关申报杂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所列的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对于2019年8月19日至2020年6月10日期间当事人申报不实的26票报关单,因违法行为距海关发现日已过二年行政处罚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该26票报关单项下违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2020年9月9日至2022年6月1日期间当事人申报不实的38票报关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16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