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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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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出口
  • 出口数据线等属于法检商品未向海关申报检验 | 2024年7月17日 | 白云机场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南沙海关查验后发现,该票货物项1保护膜、项2数据线、项3手机壳、项4地垫、项5耳机、项6盒子、项7汽车配件实际未到货。当事人前述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另有面膜粉20328千克商品未报检。
  • 检验检疫
  • 出口
  • 出口五金配件属于法检商品未申报商品检验 | 2024年6月17日 | 白云机场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跨境电商模式(9610)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提单号:CD2404174。经南沙海关查验后发现,该票跨境电商出口货物申报内容为五金配件、电子配件、服装未到货;实际柜内有未申报的爱他美婴幼儿奶粉3168罐、皇家美素力婴幼儿奶粉288罐、牛栏婴幼儿奶粉544罐、A2婴幼儿奶粉400罐、Karicare婴幼儿奶粉176罐。五金配件、电子配件、服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申报不实部分涉案人民币102810.81元。爱他美婴幼儿奶粉、皇家美素力婴幼儿奶粉、牛栏婴幼儿奶粉、A2婴幼儿奶粉、Karicare婴幼儿奶粉属必须向海关申报的法检商品。
  • 检验检疫
  • 进口
  • 进口古夷苏木属于法检商品未向海关报检 | 2024年6月17日 | 白云机场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批。经南沙海关审核发现,该票货物当事人提供的签证官为Idachaba E.O的植物检疫证书,经海关总署动植司与尼日利亚当局联系,该证为假证。 项1爱里古夷苏木粗锯枋 (古夷苏木属)属必须向海关报检的动植物产品。
  • 检验检疫
  • 进口
  • 进口摄像头用物境未按照规定保管全部单证资料 | 2022年1月21日 | 大同海关 | 中国-太原
  • 当事人采用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方式(6033)从香港进口摄像头用物镜、高精密电阻、内存芯片到泸州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蓉泸保B)共计20票货物,委托保税物流园区内企业进行简单的分装、分拣、粘贴条形码之后复出口,共计14票货物。大同海关于2021年9月7日对以上34果报关单证及随附资料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保管全部单证资料。2021年9月28日,大同海关向当事人公司出具《限期改正通知》,责令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对未按规定保管报关单证、出口单证以及与出口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予以改正。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予改正。经查共有7票货物,未按照规定保管报关单证、出口单证以及与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
  • 违规
  • 出口
  • 出口泡沫陶瓷过滤器等商品编号申报不实 | 2022年4月20日 | 晋城海关 | 中国-太原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外港海关、洋山港区口岸申报出口泡沫陶瓷过滤器、泡沫陶瓷过滤片等商品34票报关单,申报商品编号为6909110000,成交方式为CIF。货物出口后,当事人以报关单货物总价减去报关单上的运费、保险费、杂费的金额作为出口销售额,计算出口退税金额,办理了出口退税。货物出口过程中,货代公司向当事人收取了海运费、保险费、文件费、THC费用、报关费、舱单费、订舱费等费用,在《收入费用确认书》中有列明。上述费用中,海运费、保险费即实际产生的运费和保险费,低硫燃油附加费、THC费用应当作为杂费,其余文件费、报关费、舱单费、订舱费等费用属于支付给货代公司的代理费。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的运费、保险费、杂费金额与实际支付给货代公司的运费、保险费、杂费金额不符。经查,共有15票报关单申报运费、保险费、杂费总计147329.23元人民币,低报运费、保险费、杂费25070.53元人民币,报关单申报货物价值2174937元人民币,实际货物合计2347336.76元人民币,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3259.17元。另外,当事人申报出口的该34票报关单商品为泡沫陶瓷过滤器、泡沫陶瓷过滤片,申报商品编号为69091100,经过认定,应归入商品编号69039000,申报商品编号与实际商品编号不符。
  • 违规
  • 出口
  • 出口发膜属于法检商品未申报商品检验 | 2022年8月26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休闲鞋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休闲鞋(商品编码:6403990090,退税率13%)6700双,价值100500美元实际未到货。另有发膜930千克,价值人民币3022.5元;煤气灶配件2130千克,价值人民币6922.5元;女鞋500千克,价值人民币2600元;朔胶制品1800千克,价值人民币5850元;童裤960千克,价值人民币3120元;儿童玩具1300千克,价值人民币5915元;一次性餐盒1860千克,价值人民币1209元;端子850千克,价值人民币2762.5元;LED车内灯830千克,价值人民币5395元;灯具630千克,价值人民币3276元;凳子920千克,价值人民币5980元;调音台270千克,价值人民币10530元;置物架1120千克,价值人民币3640元;挖掘机配件150千克,价值人民币975元未向海关申报。其中发膜需报商品检验。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和违反商检法相关规定。
  • 检验检疫
  • 出口
  • 出口抗原检测试剂盒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 | 2022年8月29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另有新冠试剂盒12箱,价值人民币24000元未向海关申报。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违反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三)项之规定,申报不实违反动植物检疫法、卫生检疫法相关规定。
  • 检验检疫
  • 出口
  • 出口女套头衫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 | 2022年8月26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女套头衫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女套头衫(商品编码:6110200090,退税率13%)原申报数量30465件,价值198022.5美元,实际数量为18465件,价值120022.5美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 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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