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7月27日至2021年01月23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15票货物,品名申报为陶瓷杯、陶瓷组、陶瓷垫片等陶瓷制机器零件,申报商编: 8486909900, 经查,实际商编: 8547100000,与申报不符。经计核,当事人进口货物商编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9879.60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获经过、稽查结论、税款计核证明书、情况说明、笔录、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4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