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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带式输送机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集同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3 12:23:3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85次

      2021年05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1#带式输送机1台,单价4,279,633.71美元。经当事人单位自查发现:实际单价为1,139,017.02美元。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正误报关发票、买卖合同、银行单据、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出口退税税率及未退税证明打印件,情况说明及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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