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7月04日,高崎海关对当事人2019年07月05日至2022年07月04日尚在海关监管期限内的减免税货物开展稽查,经查,此间当事人进口减免税设备共34台,价值为1,974,707.78美元,涉税人民币6.16万元。当事人于2017年12月15日资产重组,注册资本由12,000万美元变更为18,765万美元,其中外资占比为23.3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年第35号公告》之规定,外商投资者投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当事人上述尚在海关监管期限内的货物,在股权比例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减免税设备明细、减免税设备申请表、确认通知书、进口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资产变更协议复印件,情况说明、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稽查资料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警告;
2.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