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外贸管制
    申报进口钴湿法冶炼中间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东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3 20:17:5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245次

      2022年4月14日,当事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批货物,第1项货物申报品名:镍湿法冶炼中间品,申报数量14000千克,申报商编:7501201000,申报总价:124544美元;第2项货物申报品名:钴湿法冶炼中间品,申报数量:12600千克,申报商编:8105201000,申报总价:215082美元。经查验、理货并检测,上述镍湿法冶炼中间品实际重量为12246.5千克;上述钴湿法冶炼中间品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净重为13823.5千克。当事人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行为违反国家对固体废物的管理规定。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鉴别报告、理货报告、当事人情况说明、产品采购合同、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2022年11月10日,我关向当事人送达东渡法制告字(一般)〔2022〕0274号《行政处罚告知单》,11月16日,当事人提交陈述,申请减轻处罚。经复核,决定维持原告知单所拟处罚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25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