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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熟茶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榕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8 11:04:4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43次

      2022年4月27日,当事人向我关驻快安办事处以一般贸易方式分3票申报出口一个拼装货柜的普洱金荞龙珠熟茶,货物具体情况为:1,申报品名为普洱金荞龙珠熟茶,商品编码为0902403100,出口退税率9%,单价每千克48美元,数量7000千克,总价336000美元;2.申报品名为普洱金荞龙珠熟茶,商品编码为0902403100,出口退税率9%,单价每千克48美元,数量7140千克,总价342720美元;3.申报品名为普洱金荞龙珠熟茶,商品编码为0902403100,出口退税率9%,单价每千克48美元,数量2604千克,总价124992美元。经查,该3票货物实际价格均为每千克人民币55元,当事人价格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事实有我关驻福清办事处查验一科移交材料、报关单证、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情况说明及笔录等证据为证。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能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且缴纳了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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