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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原石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平潭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6 13:10:5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12次

    2017年12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平潭海关申报进口6670千克水晶洞原石,申报税号为“71031000”,总价人民币53360元。12月20日,经平潭海关监管一科查验发现:该批货物为7个木箱、19个铁桶包装,随机抽查发现货物为紫色矿物,大小、形状、加工程度各异,等级无法确认,申报价格偏低,货物外观未见原产地标识,无法确认产地,遂移送通关部门确认等级、归类、价格、原产地。2018年1月4日,经广州税管中心反馈:根据现场反馈图片,涉及有多个宝石品种及税号,有水晶原石有水晶洞,还有玛瑙晶洞等,品质较好,品种不同对归类及价格都有影响。2018年1月4日、5日,监管一科对货物分为5类取样送检。2018年2月7日,福建省宝石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检验报告。2018年3月1日,平潭海关综合业务科出具归类意见:属货物外圈经过加固,可立面摆放,依据归类指导意见应归入71162000;剩余三种仅进行切面粗抛,依据归类指导意见因归入71039920。2018年2月7日,福建省宝石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检测报告》,认定该批货物的准确品名、规格以及外部内部等特征;2018年3月1日,平潭海关综合业务科出具归类意见:编号35151800001及351518002所属货物外圈经过加固,可立面摆放,应归入71162000;剩余三种仅进行切面粗抛,应归入71039920。2018年4月2日,经进行检验,紫水晶洞295个,紫水晶摆件1063个,玛瑙晶块75盒,小水晶洞432盒,共计净重6630.71千克。2018年8月26日,经委托福建鑫八闽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以上货物进行价格评估,该批货物总价共计591086元人民币。2018年8月31日,经平潭海关计核,该批货物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9.044461万元。综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线索移交单及随附材料、线索反馈单、延长调查审批表、相关企业营业执照等材料、关于综合业务联系单、查验记录、企业说明报告、查问笔录及身份证明、平潭海关综合业务科出具《涉案业务联系单》及相关材料、平潭海关涉嫌违规的货物、物品漏缴税款海关核定证书、《检验证书》、出具的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5.2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向福州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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