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出口退税
    申报出口“干白木耳”数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马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6 20:13:5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10次

    2019年2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申报出口一票“干白木耳”,其中第一项商品“干白木耳”,申报数量为3600千克,申报单价为15.2美元,申报总价为54720美元,申报税号为0712330000(出口退税率10%)。经我关查验,发现第一项商品“干白木耳”实际数量为2508千克,与所申报不符。当事人出口“干白木耳”数量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修改后报关单、后补正确单证、订单、出库单、增值税发票、你单位情况说明、张梦佳个人责任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出口退(免)税备案表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1.1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5月16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