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9日,当事人以其他贸易方式向我关驻福清办事处申报从德国进口1辆越野车,进境关别为:连大窑湾,申报商品名称为:梅赛德斯-奔驰G500越野车,申报税则号列为8703241210,申报总价为96900欧元,申报成交方式为CIF。该越野车实际成交方式为CFR,成交价格为93900欧元。因当事人报关人员工作疏忽,造成该申报不实情事发生。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相关材料复印件、德国出口报关单、企业报告和笔录、营业执照及身份证明等材料为证。
进口货物收货人向当事人提供了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由于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工作疏忽致使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成交方式、成交价格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