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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葡萄酒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12 14:45:1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29次

       当事人账册下保税仓储货物马诺尼格斯•玛尔贝克干红葡萄酒2019等商品共计459单位,金额2520.57美元,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专项审核报告、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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