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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夹克衫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17 12:12:5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41次

    当事人2013年12年03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其中申报的第1项商品为女式夹克衫(80%水貂皮,15%山羊绒, 5%羊皮)、第2项为女式夹克衫(80%水貂皮,20%羊皮)、第3 项为女式夹克衫(50%水貂皮,50%山羊绒)、第5项为女式大衣 (50%水貂皮,50%山羊、第7项为女式夹克衫(50%水貂皮, 50%山羊绒),申报的商品编号均为4203100010(对应的关税率 10%),第9项为女式夹克衫(100%兔毛皮)、申报的商品编号4203100090(对应的关税率10%),申报总价 FOB17220 欧。 经海关审核发现,上述水貂皮服装应归入4303101010(对应的关税率23%),兔毛皮服装应归入4303101090

    经计核,上述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44953元,应纳 税款人民币63648.86元,当事人漏缴税款人民币22047.36元。且归入4303101010的商品进口时需提供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 类认定书、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44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 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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