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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储料设备品名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17 22:20:1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43次

    当事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海关申报自美国进口一般贸易项下SILO储料设备2台,申报商品编号8479899990,关税率为0,增值税率为17%,申报价格CIF231533.4美元。

    经查,进口报关单项下货物实际由涂层钢罐、钢罐自动上料系统构成,通过正压鼓风机将塑料粒子吸入管道并送至储罐内储存,应归入商品编号84282000.00,关税率为5%,增值税率为17%。经海关核定,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1738973.69元,应征税款人民币323447.69元,漏缴税款人民币82808.27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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