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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天然橡胶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青浦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22 12:54:5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92次

    当事人于2016年3月向海关办理了加工贸易手册3本,并分别于2016年3月14日、3月30日、4月6日通过3票进口报关单以进料对口贸易方式各进口了天然胶乳40000千克。

    当事人分别于2016年10月27日、11月15日、12月7日,通过3票报关单就上述3本加工贸易手册项下的保税料件“天然胶乳”向海关申请全额内销征税,以进料料件内销的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每票报关单申报数量均为4000千克。经查,当事人上述3本手册实际需内销征税的数量为每本手册各40000千克。

    经核定,上述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58859.07元,当事人上述行为造成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65442.13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2016年12月14日,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后主动向海关申请改单。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0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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