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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硬化剂未能提供进口许可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浦江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22 20:53:4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58次

    2014年1月17日至2014年7月30日间,当事人先后4次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硬化剂共计79.2千克,申报规格:树脂50%、苯乙烯45%、乙醇2.5%、乙醚2.5%,申报总价共计5562.66欧元,申报商品编号3824909990。经查,上述货物进口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申报进口时当事人未能提交上述证件。事后,当事人未能补办上述证件。

    经核定,上述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58590.53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被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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