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申报出口柚木板材属于国家禁止出口商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22 20:58:3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18次

    当事人于2016年6月17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印度一般贸易项下柚木板材63000千克/78.658立方米,申报商品编号4407291090,申报价格C&F55060.6美元。

    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为1、柚木板材43.5364立方米,价值C&F30475.48美元,商品编号4407291090;2、柚木原木35.1216立方米,价值C&F24585.12美元,应归入商品编号44034910,属国家禁止出口货物。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查问笔录、海关询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外贸合同、购销合同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