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申报价格
    申报进口锆英砂中矿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霞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24 19:15:0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32次

    2016年至2020年期间,当事人向霞山海关申报进口33票钛矿、钛矿砂、锆英砂中矿,申报数量为钛矿合计为4121400千克、钛矿砂合计为106590千克、锆英砂中矿合计为7750291千克。经查,当事人签订售货合同及销售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计价方法,并以此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在货物进境之后,当事人根据上述补充协议进行最终结算、最终结算价格高于申报价格、且未向海关如实申报。经海关计核,上述33票钛矿等矿砂货物价值合计为人民币504.9562万元,偷逃税款为人民币79.349069万元。张某具体负责签订贸易合同、对外付款等事宜。张某负责签订贸易合同、制作结算单等事宜。当事人实施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走私行为。

    以上行为有结算单、销售合同补充协议、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砂金公司会计帐册、偷逃税款计核证明、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涉案货物(鉴于涉案货物已加工销售,无法没收,故追缴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504.9562万元)。2.对相关人员予以警告。3.科处蔡某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1月06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