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9年2月1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东新区海关申报进口1票澳大利亚产烟煤,申报内容为运输工具 名称及航次号,成交方式:FOB、数量:71500吨、总:USD4069780、运 费:USD1031745、保费:CNY3312.6,事后实际支付给船公司该航次的运费为USD1059692.38,多支付的属于运输工具“WU ZHOU 6”该航次靠泊码头卸 货时产生的移泊费USD27947.38未如实向海关申报,被霞山海关经稽查发现后查获。经湛江海 关计核,当事人因漏报该笔移泊费导致漏缴税款30234.52元,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所列的申报不实行为。
以上行为有查获经过、进口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费发 票、资金支付审批表、资金(转账)回单、记账凭证、装卸时间事实记录、查问笔录、海关办 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代理报关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 ,决定对 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月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