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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葡萄酒未向海关申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湛江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25 13:41:1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01次

      2018年5月2日,当事人向湛江海关驻机场办事处快件监管中心申报进口一批个人物品类进口快件,共2247件。经查验,该批快件实际数量共2270件,有23件葡萄酒(共155支)未向海关申报,且该23件葡萄酒外包装上均张贴有快件公司面单,面单上显示快件为维生素C,并贴有"CHIAN EXPRESS""已验视"标签,该批快件的面单填制信息及数量与实际不符。当事人未履行将该批个人物品类进口快件对照快件清单及面单进行检查验视的义务、没有依照运载清单予以理货清点,未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从而导致该批红酒走私进境的情事发生。经计核,涉案的23件葡萄酒价值人民币515895.6元,偷逃应缴税款164786.99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查获经过、进境B类快件报关单、快件面单、涉案货物照片、税款计核证明材料、收缴清单、查问笔录、询问笔录、广东邮政特快专递服务合同、国际货运代理及代理运输协议书、上机操作规程、营业执照、湛关罚字【2018】0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7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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